《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对在人行道上乱停放的机动车实施暂扣是合法的。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8修正)第二十条道路设施,是指以供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地下通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29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堆放物品。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移交投入使用。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具体包括以下公共设施:(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步行街、广场、路肩、路面、路基、路堤、路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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