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独特性原则简介法理分析:独特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特殊原则,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独特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特殊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国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法律的主体性:行政诉讼的独特原则: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除赔偿等案件外,不适用调解原则;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等而停止的原则。
1、行政诉讼要遵循哪些原则
法律的主体性:行政诉讼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以及辩论的原则。法律客观性:《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理和两审终审制度。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就具体案件的审理而言,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独立的。3.法官是独立的。(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 .要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审理行政案件,调查清楚相关事实后再作出判决。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的问题,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自行判断和处理。(四)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总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独特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特殊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一般原则;(1)审判独立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⑤合议庭、回避、公开审理、两审终审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具体管辖原则);(二)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3)行政执行不停止诉讼原则;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⑤有限司法变更权原则。行政诉讼的特点(1)行政诉讼是关于行政案件的。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在受理和裁判案件上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被告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问题,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纠纷,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处理的是具体的行政争议,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独特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具体管辖原则;(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4)调解原则不适用;(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6)有限司法变更权原则。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具体管辖原则;
5、论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独特原则:1。选择性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的原则;4.调解原则不适用;5.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则;6.有限司法变更权原则。一、行政诉讼时效的意义1。它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法中的三天期限:1。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回避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简述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法律分析:唯一性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特殊原则,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原则(即人民法院说了算的原则)、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的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司法变更权受到限制的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征、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和反映行政诉讼客观规律和法律精神实质的基本规则。
7、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
律师解答: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当对方不服行政决定时,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相关法律知识:a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当对方不服行政决定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复议。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具体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将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先复议后审理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b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引起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根据适用对象、效力和范围的不同,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8、我国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法律的主体性:行政诉讼的独特原则: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除赔偿等案件外,不适用调解原则;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等而停止的原则。法律客观性: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共性原则和独特原则。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与其他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合议庭、回避和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六)在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的原则,主要包括:1)当事人选择复议的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的原则;3)调解原则不适用;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5)有限司法变更权原则;6)被告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这本书着重于行政诉讼的独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