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执行案件司法解释执行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执行案件司法解释
执行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判决书的财产部分;(二)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3)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裁定;(四)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五)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法院执行先后顺序法律依据
法律的主观性:(1)法律或司法解释,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引用的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三部分“执行程序”:除了参与执行问题和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问题,其他问题都有基本规定。2.《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一卷第十章“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规定了对抗拒执行、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制裁。
其中一些已经修改。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问题。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是对2021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细化。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1):执行中运用最广泛的法律依据之一。
3、最高法强制执行新规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三)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四)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授予的追偿债务的债权文书和物品;(五)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异议人对执行提出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申请执行异议材料不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判决书的财产部分;(二)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3)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裁定;(四)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五)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工作。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二)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三)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四)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授予的追偿债务的债权文书和物品;(五)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依法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该法律解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公布。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规定
以下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内容的回答。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强化执行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强化执行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