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教师资格的人不能重新取得学前教育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回。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吊销教师资格证涉及违反国际教师法的规定,1.《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的,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1、教师资格被撤销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在职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教师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11.教师资格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和被撤销?如何办理手续?答:因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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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师犯罪是不是都要终身取消教师资格啊

否,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为《关于实行禁止从业制度的意见》原文:1。根据《刑法》第37-1条的规定,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反其职业特定义务的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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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员与未成年人进行密切接触。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将失去教师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3.教职工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其与未成年人从事密切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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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有哪些

2014年1月11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办法》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容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及其他机构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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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情况下会“丧失教师资格”或“撤销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人员,不具有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应当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回。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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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师资格证被撤销

涉及违反《国际教师法》规定的行为1。《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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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无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吗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期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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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罚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6个月,记过期12个月,降级或者撤职期24个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招聘、工资晋升、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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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教师资格证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教师资格条例共有七章二十三条。共七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具有教师资格。

8、教师资格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第二章教师资格的分类和应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简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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